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开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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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日期:11-10-13 ]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
第二章 开业条件
第六条 开设洗衣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本市洗染业的发展规划。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行政许可。
四、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设施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办法》的规定,新建洗衣项目竣工后,须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干洗店需办理用水指标的核定,超定额指标用水交纳加价水费。
第七条 开业的硬件技术条件、规定和人员素质要求:
一、洗衣店应当符合SB/T10271-1996、GB4287-92、GB8978-88的要求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一)符合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洗衣设施不得设在居民楼内或第二层以上为居住功能的综合楼内;
(3) 干洗须使用环保型干洗剂。锅炉须使用清洁能源。洗衣、烘干机使用低噪声设备,符合所在区域噪声功能区标准。
(4) 洗衣店必须独立安装计量水表,按表计量收费。
(5) 干洗机必须使用循环水。
(二)干洗店、干洗机应当符合GB16204-1996、Q B/T2326-1997(修订)的技术指标规定。
1、干洗店开业,四氯乙烯干洗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干洗控制必须加装冷凝回收装置,提高溶剂回收率。滚筒内四氯乙烯最低浓度不得高于300PPM。
(2)必须具备干洗机在运转时的安全密闭装置、油水分离器、上下水防止返水装置等。
(3)安装活性炭过滤排空系统,溶剂的挥发度不能超过25-27PPM。尾气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四氯乙烯残渣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危险废物及废气危险化学品处置相关规定的要求。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主机上部的排风道排风量要达到每秒0.5m2,车间空气中四氯乙烯最高容许浓度为200mg/m3。
2、石油溶剂干洗机应符合防火安全条件。
3、干洗店不得使用含氟溶剂作为干洗剂。
(三)水洗店必须符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水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GB4287-92、GB8778-88等的规定。
1、必须安装回用水处理装置,达到环保、节水、节能要求;
2、必须安装水处理装置,不得将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湖泊、雨水管线、渗坑、渗井等;通过中水设备处理回用后的废水,应当按规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以便污水集中处理。
3、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干洗店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新建、改建、扩建洗涤厂须经过卫生部门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用人单位(经营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经营者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用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
二、有固定的店堂或营业场所,店堂设有专用的存衣设施和收付衣物的柜台。
三、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应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专业资格证书、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等。
四、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1、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熟悉政府的有关法律、法令和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
2、从业人员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2、从业人员须具有技术等级证书或经过专业部门考核,达到岗位合格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