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管理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11-10-14 ]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八条 洗染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等要求,擅自开业经营;
(二)不明示服务项目、明码标价,随意要价;
(二)不明示服务项目、明码标价,随意要价;
(三)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以“水洗”冒充“干洗”;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
(五)干洗溶剂尾气、生产污水、噪声等污染物和废弃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北京市有关标准;
(六)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七)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接收送洗衣物时,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向消费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第九条 经营者接收送洗衣物时,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洗、染、烫、织衣物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做真实明确的答复,向消费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第十条 经营者接收取衣物时,应对衣物状况进行认真检验,履行下列责任:
(一)衣袋内是否有遗留的物品、附件,饰物是否齐全、衣物的破损情况、脏净程度等。
(二)应当提示经营者易损、易腐蚀及贵重饰物或附件,明确保管责任,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经消费者认可。
(三)应当将衣物的新旧、脏净程度和织物面料质地、性能变化程度(标准允许范围)的洗涤(染)效果向消费者讲明,经消费者确认后方可接收衣物。
(四)确实不易洗染的或有不能除净的牢固性污渍,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经过协商,确认洗涤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上注明后,可提供清洗。
第十一条 经营者对于价格超过2000元的高档服装,可实行保价精洗。即由消费者提出衣物的价格,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做出书面保价精洗(染)约定,由消费者交纳不超过议定价格百分之五的保价精洗(染)费。在特殊情况下,保价精洗(染)费也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洗涤衣物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识,并按照衣物的质地、颜色深浅、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
第十三条 提供下列特殊服务的应当视衣物的种类、质地、结构等,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洗涤衣物时,应查验衣物上的洗涤标识,并按照衣物的质地、颜色深浅、脏净程度及污渍情况分类,采用正确的洗涤方法。
第十三条 提供下列特殊服务的应当视衣物的种类、质地、结构等,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
(一)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
(二)熨烫衣物;
(三)衣物染色和皮革制品涂饰;
(四)织补衣物应基本按照纺织品和针织品不同织物的质地、组织结构和纹路、选择并确定正确的织补方法、织补工具和织补材料,织补后应做精心修整。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设立专门人员负责洗染质量的检验工作,严格各工序衣物交接手续,严防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洗染业服务单据应实行一式三联制,经营者人员和消费者签字后约定生效。服务单据应包括下列内容:衣物名称、品牌、数量、质地、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或加工的内容和方式、送取日期、保管期,消费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投诉受理单位和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