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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质量要求

[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日期:11-10-14 ]

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四章 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经过洗涤、消毒的棉织品必须符合的卫生标准:
(一)细菌总数:〈200cfu/25平方厘米;
(二)大肠菌群:不得检出/50平方厘米;
(三)致病菌:不得检出/50平方厘米。
 
第十七条 衣物洗染应当达到洗染质量标准或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不同质地的衣物经水洗洗涤 (约定情况除外)应当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不串色、不搭色;去掉污渍后不留痕迹;漂洗后的衣物干净、整洁、柔软,无异味。
 
第十九条  不同质地的衣物经干洗后(约定情况除外)应当达到各部位洗到、洗净,无损伤,无异味,不串色;去掉污溃后不留痕迹;衣物保持原色、原形;衣物的钮扣、夹里及其它附件、饰物等,不受损坏或变形。

第二十条  皮革制品和裘皮衣物清洗保养后(约定情况除外),应达到不变形、皮质柔软、色泽均匀、着色牢固、毛感松软、有弹性,洁净无异味。

第二十一条  经熨烫的服装平整、挺括、不变形,不漏熨、无死褶、无烫痕,线条明快、整洁美观,熨烫效果有持久性。

第二十二条  经染色的衣物应当确保质地不受损、保证染色牢度,不花不绺,颜色达到与消费者事先约定的要求。
皮革制品上色上浆喷刷均匀,色泽一致,牢度好,皮质无损,夹里不搭色,外观整洁。

第二十三条      衣物织补后的部位与原衣物的质地、颜色、经纬组织、密度和花纹应当一致;复杂花纹衣物的仿织、密度和纹路的变化应大致相同。织补后应表面平整,无残丝、无毛翘,织补牢固,外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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